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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报程序
2005-08-31 09:57  滦县台商工业园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提供:
1、全体投资人签字及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 法人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2、代理人/拟设立企业申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
▲向发展改革委申请批准文件
1、 直接登记制
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外商独资项目,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且不需要全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其申办者可以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 备案管理制
河北省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须报送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填写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表应附以下文件(一式五份):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 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4) 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取得发改委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副本
3、项目核准制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投资项目,详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录(2004年本)
须报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填写申请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项目名称、经营期限、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
3)拟建项目招标方案
4)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5)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量(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损耗量)
6)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7)以国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取得发改委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及副本
4、项目审批制
主导产业比较集中,适宜编制中长期规划,所在行业为固定资产投资较多,在《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中政府核准项目较多的行业,如煤炭、电力、冶金、石油石化、汽车、信息产业等行业;已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型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领导人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实行项目审批制。
企业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共同编制特大型企业发展建设规划,规划原则上为3—5年,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经营状况、主要产品及法人治理结构等
2)内外部环境分析
3) 国内外市场分析和企业竞争力分析。包括产业现状、市场分析和预测、企业的比较优势、面临的主要问题等
4)规划的目标和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方向、重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投资计划
5)配套条件及措施
6)规划完成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竞争力分析
7)有关政策建议
凡列入已批规划中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规划变更外,需政府核准的项目视同已经核准。项目由企业自主实施,直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手续,并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规划的调整(包括具体项目的调整),不须政府核准的项目一般由企业自行决策;涉及投资方的重大变化,以及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的调整,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规划中涉及的有关政策、措施,根据 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向商务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提供以下附件:
1)合营中方作为申办主体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报告
2)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3)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
4)进口设备清单及实物出资清单(需提供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证明)
5)技术投资协议(若有技术投资需提供此件)
6)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中、外双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8)中方董事会成员简历
9)外方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
10)外方法定代表人证明
11)中、外双方营业执照
12)外方资信证明
13)工商局名称核准通知书
14)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代码证
15)发改部门的核准文件
1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意见书
17)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意见书
18)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19)项目申请报告
20)合资、合作意向书
2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须提供以下附件:
1)投资者关于设立独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的申请报告
3)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书面意见
4)外资企业申请表
5)外资企业的章程及技术投资协议(要有技术作价)
6)进口设备清单
7) 董事会成员名单
8)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9)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
10)外方法定代表人证明
11)投资者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若以个人名义投资,不需此件)
12)外方资信证明
13)外方营业执照
14)工商局名称核准通知书
15)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代码证
1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意见书
17)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意见书
18)可研报告
19)房产、水、电、煤气、消防等部门关于设立独资企业的供给意见
2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
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之间须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报送外经贸部门
2、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除中、外双方营业执照为合法复印件外,其余均为正本打印原件
3、 外方提供的材料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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